
【法】 honorary trustee
honor; honour; name; reputation
【经】 repute
depositary; fiduciary; trustee
【经】 bailee; consignee; depository; fiduciary; procurator
名誉受托人(Honorary Trustee)是信托法律体系中的特殊角色,指不具备实际管理职责但因其社会声望或专业地位被授予象征性受托人身份的个人或机构。该概念的核心在于通过名誉背书提升信托的公信力,其法律内涵可从以下四方面阐释:
法律定义与象征职能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名誉受托人区别于普通受托人,不参与日常资产管理或决策。其核心职责是通过个人声誉强化信托项目的合法性,例如在慈善信托中担任品牌形象代表。
资格与任命标准
牛津大学信托研究中心指出,名誉受托人通常需具备行业权威地位(如院士、退休法官)或卓越社会贡献记录。英国慈善委员会2023年统计显示,超60%的文化遗产信托机构设有此类荣誉职位。
权利义务边界
美国统一信托法典(UTC §702)明确规定,名誉受托人无需承担财产监管责任,但需遵守保密义务并避免利益冲突。剑桥大学三一学院案例显示,名誉受托人可列席年度会议但无投票权。
跨文化实践差异
中国《信托法》未直接规定该职位,但实务中常见于高校基金会(如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主要承担资源对接与战略咨询功能。香港地区则要求此类任命需在信托契约中明示“荣誉”属性。
“名誉受托人”这一概念在常规法律或信托术语中并无明确定义,但结合“受托人”的基本含义和“名誉”的附加属性,可以推断其可能指以下情形:
方面 | 普通受托人 | 名誉受托人 |
---|---|---|
职责范围 | 直接管理财产、处理具体事务 | 象征性监督或建议,不参与日常操作 |
法律义务 | 严格履行忠诚、谨慎、有效管理等义务 | 义务较轻,侧重名誉层面的合规性 |
任命目的 | 基于专业能力或信托需求 | 基于社会影响力或声誉价值 |
如需进一步确认,建议参考具体信托契约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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