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onorary trustee
honor; honour; name; reputation
【經】 repute
depositary; fiduciary; trustee
【經】 bailee; consignee; depository; fiduciary; procurator
名譽受托人(Honorary Trustee)是信托法律體系中的特殊角色,指不具備實際管理職責但因其社會聲望或專業地位被授予象征性受托人身份的個人或機構。該概念的核心在于通過名譽背書提升信托的公信力,其法律内涵可從以下四方面闡釋:
法律定義與象征職能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名譽受托人區别于普通受托人,不參與日常資産管理或決策。其核心職責是通過個人聲譽強化信托項目的合法性,例如在慈善信托中擔任品牌形象代表。
資格與任命标準
牛津大學信托研究中心指出,名譽受托人通常需具備行業權威地位(如院士、退休法官)或卓越社會貢獻記錄。英國慈善委員會2023年統計顯示,超60%的文化遺産信托機構設有此類榮譽職位。
權利義務邊界
美國統一信托法典(UTC §702)明确規定,名譽受托人無需承擔財産監管責任,但需遵守保密義務并避免利益沖突。劍橋大學三一學院案例顯示,名譽受托人可列席年度會議但無投票權。
跨文化實踐差異
中國《信托法》未直接規定該職位,但實務中常見于高校基金會(如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名譽理事),主要承擔資源對接與戰略咨詢功能。香港地區則要求此類任命需在信托契約中明示“榮譽”屬性。
“名譽受托人”這一概念在常規法律或信托術語中并無明确定義,但結合“受托人”的基本含義和“名譽”的附加屬性,可以推斷其可能指以下情形:
方面 | 普通受托人 | 名譽受托人 |
---|---|---|
職責範圍 | 直接管理財産、處理具體事務 | 象征性監督或建議,不參與日常操作 |
法律義務 | 嚴格履行忠誠、謹慎、有效管理等義務 | 義務較輕,側重名譽層面的合規性 |
任命目的 | 基于專業能力或信托需求 | 基于社會影響力或聲譽價值 |
如需進一步确認,建議參考具體信托契約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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