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stitutive theory of recognition
承认理论中之"构成说"的汉英释义与法理阐释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承认理论"(Theory of Recognition)中的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指国际法领域关于国家承认的一种学说,主张新国家的国际法人格需经现存国家明确承认方能成立。其核心观点是:承认行为本身具有"构成性"效力(constitutive effect),即承认直接赋予被承认实体国际法主体资格,而非仅宣告(declaratory)其已存在的事实。
构成说认为,新国家或政府的存在需经他国"承认"这一法律行为确认,方能获得国际法权利与义务。例如,1913年《厄瓜多尔条约》明确将承认作为国家地位的前提。
承认被视为国际人格的构成要件(constituent element),即:
$$
text{国际法主体资格} = text{实体存在} + sum_{i=1}^{n} text{他国承认}_i
$$
未获承认的实体即使具备国家四要素(领土、人民、政府、主权),仍无法行使国际权利。
构成说与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形成理论对立:
构成说可能导致大国政治干预(如集体不承认合法政府),违背主权平等原则。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指出其可能助长"承认霸权"。
在政府承认(非国家承认)领域,构成说仍影响部分国家政策,如对叛乱团体交战地位的承认需满足特定法律条件。
权威参考文献
在国际法中的“承认理论”中,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是解释国家承认性质的重要学说之一。以下是详细解释:
构成说认为:一个新国家或政府必须经过现存国家的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享有国际权利并承担义务。这意味着承认行为本身具有“构成”新国家国际法律地位的作用。
承认的必要性
根据构成说,即使一个实体具备国家要素(领土、人口、政府、主权),若未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其国际法主体资格仍不被认可。
法律效力的来源
承认行为是国际法律关系的起点,被承认者的权利和义务由承认国赋予,而非自然存在。
强权政治色彩
该学说常被批评隐含强权逻辑,因为大国可能通过是否承认来影响新国家的国际地位。
争议点:
现实适用性:
尽管构成说受到批评,但在当代国际实践中,承认仍常被用作政治工具。例如,中国在台湾问题上坚持构成说原则,强调国家承认对主权完整的意义。
构成说反映了国际法体系中承认行为的政治与法律双重属性。虽然其理论存在争议,但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应对复杂国际关系时仍具有策略性价值。如需进一步了解学说演变或案例,可查阅国际法权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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