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visional court; temporary tribunal
临时法庭(Temporary Court)是司法体系为应对特殊案件或紧急司法需求设立的短期性审判机构,其法律性质属于临时司法管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4条规定,基层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巡回法庭,这类机构通常具备三个核心特征:
时限性
依法设立的临时法庭在完成特定审判任务后即行撤销,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跨行政区划巡回法庭,其存续周期与受案范围直接相关。
功能特殊性
国际法实践中,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作为典型临时法庭,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第827号决议专设,行使战争罪等国际罪行的专属管辖权(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
程序灵活性
中国基层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采用"即立即审"模式,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简化程序规定,有效提升偏远地区司法服务效率。
该术语在普通法系国家对应"ad hoc tribunal",特指通过特别立法设立的司法机构,如塞拉利昂特别法庭(Special Court for Sierra Leone)依据《2002年特别法庭协定》设立。
“临时法庭”是法院为适应特定需求而设立的临时性审判机构,具有灵活性和便民性。以下是详细解释:
临时法庭属于法院的事务类组织单元,通常为处理特定案件或服务特定群体临时设立,案件结束后即解散。它既可以是基层法院的延伸(如乡镇巡回审判),也可针对特殊事件组建(如突发纠纷集中处理)。
与常设的民事庭、刑事庭不同,临时法庭具有明确的临时属性和场景适配性;与特别法庭(如国际法庭)相比,其权限和层级通常限于基层司法需求。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依据,可参考大庆市龙凤区法院网或莲湖法院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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