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visional court; temporary tribunal
臨時法庭(Temporary Court)是司法體系為應對特殊案件或緊急司法需求設立的短期性審判機構,其法律性質屬于臨時司法管轄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24條規定,基層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巡回法庭,這類機構通常具備三個核心特征:
時限性
依法設立的臨時法庭在完成特定審判任務後即行撤銷,如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的跨行政區劃巡回法庭,其存續周期與受案範圍直接相關。
功能特殊性
國際法實踐中,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ICTY)作為典型臨時法庭,依據聯合國安理會第827號決議專設,行使戰争罪等國際罪行的專屬管轄權(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授權)。
程式靈活性
中國基層法院設立的巡回法庭采用"即立即審"模式,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35條簡化程式規定,有效提升偏遠地區司法服務效率。
該術語在普通法系國家對應"ad hoc tribunal",特指通過特别立法設立的司法機構,如塞拉利昂特别法庭(Special Court for Sierra Leone)依據《2002年特别法庭協定》設立。
“臨時法庭”是法院為適應特定需求而設立的臨時性審判機構,具有靈活性和便民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臨時法庭屬于法院的事務類組織單元,通常為處理特定案件或服務特定群體臨時設立,案件結束後即解散。它既可以是基層法院的延伸(如鄉鎮巡回審判),也可針對特殊事件組建(如突發糾紛集中處理)。
與常設的民事庭、刑事庭不同,臨時法庭具有明确的臨時屬性和場景適配性;與特别法庭(如國際法庭)相比,其權限和層級通常限于基層司法需求。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依據,可參考大慶市龍鳳區法院網或蓮湖法院公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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