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ment by consent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计】 temporary
【经】 ad hoc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经】 adjudication; findings
临时判决(Interlocutory Judgment)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部分争议作出的非终局性裁决,主要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或阶段性争议,不涉及案件实体权利的最终判定。其核心特征为临时性与可变更性,后续可能因新证据或终审判决而被推翻或修正。
适用于证据保全、财产扣押、禁令发布等中间程序(如《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的行为保全),旨在防止诉讼期间损害扩大。
不终结诉讼程序,当事人通常不可单独上诉(部分法域允许特定情形下上诉),需待最终判决后一并审查(参考《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
注:因未检索到可验证的在线权威链接,以上引用来源以法律工具书及司法文件为准,建议通过专业法律数据库(如Westlaw、北大法宝)查询原文。
“临时判决”并非标准法律术语,但在具体语境中可能指代以下两类法律程序中的概念,需结合不同场景理解:
诉讼程序中的临时性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能作出中间判决(或部分判决),即在案件审理期间对部分争议先行裁决,例如管辖权、证据有效性等问题,而其他问题待后续审理。这类判决具有阶段性和非终局性特点,但需注意中国法律体系中更常用“裁定”而非“判决”处理程序性问题。
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救济
例如诉前行为保全(临时禁令),法院在紧急情况下可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某些行为,以防止申请人权益受损(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先行禁令)。这类措施具有“临时性”特征,但属于裁定范畴,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仲裁程序中的临时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可能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作出临时裁决(Interim Award),用于解决程序争议或紧急措施,但最终裁决仍具有约束力。
注意:中国法律体系未明确使用“临时判决”一词,相关功能多通过“裁定”“先予执行”等程序实现。建议结合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进一步确认其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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