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ment by consent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臨時判決(Interlocutory Judgment)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部分争議作出的非終局性裁決,主要用于解決程式性問題或階段性争議,不涉及案件實體權利的最終判定。其核心特征為臨時性與可變更性,後續可能因新證據或終審判決而被推翻或修正。
適用于證據保全、財産扣押、禁令發布等中間程式(如《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的行為保全),旨在防止訴訟期間損害擴大。
不終結訴訟程式,當事人通常不可單獨上訴(部分法域允許特定情形下上訴),需待最終判決後一并審查(參考《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權威鍊接,以上引用來源以法律工具書及司法文件為準,建議通過專業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北大法寶)查詢原文。
“臨時判決”并非标準法律術語,但在具體語境中可能指代以下兩類法律程式中的概念,需結合不同場景理解:
訴訟程式中的臨時性措施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可能作出中間判決(或部分判決),即在案件審理期間對部分争議先行裁決,例如管轄權、證據有效性等問題,而其他問題待後續審理。這類判決具有階段性和非終局性特點,但需注意中國法律體系中更常用“裁定”而非“判決”處理程式性問題。
緊急情況下的臨時救濟
例如訴前行為保全(臨時禁令),法院在緊急情況下可要求被申請人停止某些行為,以防止申請人權益受損(如知識産權侵權案件中的先行禁令)。這類措施具有“臨時性”特征,但屬于裁定範疇,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訴訟。
仲裁程式中的臨時裁決
國際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可能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作出臨時裁決(Interim Award),用于解決程式争議或緊急措施,但最終裁決仍具有約束力。
注意:中國法律體系未明确使用“臨時判決”一詞,相關功能多通過“裁定”“先予執行”等程式實現。建議結合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進一步确認其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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