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streat
notes; put down in writing
【法】 associates; proce's-verbal; record of words
carbon; copy; counterpart; duplicate; repetition; script; transcript
【计】 back-up copy; copy; counter-part
【经】 copy; counterpart; duplicate; duplicate copy; duplication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计】 OR
hand-copied book; transcript; transcription
【法】 transcription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中,"笔录的副本或抄本"对应的英文表述为"transcript copy"或"duplicate record",指经认证与原始笔录内容完全一致的书面复制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经核对无误的副本具有与正本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需加盖制作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方为有效。
该术语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国家司法考试教材编委会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解读》中指出,副本制作需严格遵循《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的技术规范,包括使用标准A4纸张、统一装订格式等要求。涉外使用时应附经公证的翻译文本,并按照《海牙认证公约》办理附加证明书。
“笔录的副本”和“抄本”在定义、用途及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区别,以下是综合解释:
笔录
指在法律活动中以实录形式记录的文字材料,具有法律效力或意义,常用于诉讼、调查等场景。例如司法询问、公证等过程的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也是制作法律文书的依据。
副本
指根据正本复制的文本,主要用于备份、内部留存或分发。在公文中,副本与正本内容一致,但可能缺少签署或印章,效力通常低于正本。
抄本
特指手工抄写的文本,常见于古代文献(如《永乐大典》),现代多指未经印刷的复制件。抄本可能接近原稿,但因未经作者确认,权威性次于稿本。
笔录的副本侧重功能性复制,而抄本强调手工复制的形式,两者在不同历史阶段和场景中发挥不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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