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streat
notes; put down in writing
【法】 associates; proce's-verbal; record of words
carbon; copy; counterpart; duplicate; repetition; script; transcript
【計】 back-up copy; copy; counter-part
【經】 copy; counterpart; duplicate; duplicate copy; duplication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hand-copied book; transcript; transcription
【法】 transcription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筆錄的副本或抄本"對應的英文表述為"transcript copy"或"duplicate record",指經認證與原始筆錄内容完全一緻的書面複制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經核對無誤的副本具有與正本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需加蓋制作單位公章或騎縫章方為有效。
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國家司法考試教材編委會在《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解讀》中指出,副本制作需嚴格遵循《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的技術規範,包括使用标準A4紙張、統一裝訂格式等要求。涉外使用時應附經公證的翻譯文本,并按照《海牙認證公約》辦理附加證明書。
“筆錄的副本”和“抄本”在定義、用途及法律效力上存在一定區别,以下是綜合解釋:
筆錄
指在法律活動中以實錄形式記錄的文字材料,具有法律效力或意義,常用于訴訟、調查等場景。例如司法詢問、公證等過程的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也是制作法律文書的依據。
副本
指根據正本複制的文本,主要用于備份、内部留存或分發。在公文中,副本與正本内容一緻,但可能缺少籤署或印章,效力通常低于正本。
抄本
特指手工抄寫的文本,常見于古代文獻(如《永樂大典》),現代多指未經印刷的複制件。抄本可能接近原稿,但因未經作者确認,權威性次于稿本。
筆錄的副本側重功能性複制,而抄本強調手工複制的形式,兩者在不同曆史階段和場景中發揮不同作用。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