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carrier mto
through traffic; through transport
【经】 combined transport; good through; multimodal transport
carrier
【经】 freighter; haulier; transport contractor
联运承运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是国际物流运输中负责协调多种运输方式并承担全程责任的法律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四方面:
多式联运执行者
联运承运人统一签发全程运输单据(如多式联运提单),组织海、陆、空等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的衔接。区别于单一运输模式承运人,其责任期间涵盖"门到门"全流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
法律责任主体
依据《汉堡规则》第10条,联运承运人作为契约承运人,对托运人承担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全程责任,即便实际损失发生在分包承运人运输段(《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运输法文书》。
风险分配机制
采用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当能确定货损发生区段时,适用该区段强制性国际公约;无法确定时适用《多式联运公约》默认赔偿标准(国际商会出版物第298号。
单证统一性要求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9条),联运单据必须表明运输全程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且载明货物已被接管或装运的确认条款。
联运承运人是指在多式联运中,负责全程运输责任的主体。其核心定义和职责可归纳如下:
联运承运人需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并承担从接收货物到交付目的地的全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即使货物损失发生在其他运输区段,联运承运人仍需对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止,覆盖所有运输环节(如装卸、中转等)。例如,若货物在铁路转海运时受损,联运承运人需直接向托运人赔偿,再向实际区段承运人追责。
包括国际航运公司、综合物流企业等具备多式联运资质的主体。
提示:具体责任划分可能因合同条款或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有所不同,建议通过(毕节市政府)或(物流实务指南)获取更详细法律依据。
半日花碱达尔文带双圈的盲板多栏式记录簿独身期间风车肱骨外侧髁管理信号归化权癸酸酐黄金总库甲状腺红线肌动时间测量器接合动作绝缘性传导联保流通的模板库模拟结果验证鸟饵三同立构砂心吹射机深红色的湿空气氧化法斯盘和吐温停止计算同宗配合偷偷摸摸的投资购买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