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arrier mto
through traffic; through transport
【經】 combined transport; good through; multimodal transport
carrier
【經】 freighter; haulier; transport contractor
聯運承運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是國際物流運輸中負責協調多種運輸方式并承擔全程責任的法律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和《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其核心特征包含以下四方面:
多式聯運執行者
聯運承運人統一籤發全程運輸單據(如多式聯運提單),組織海、陸、空等兩種及以上運輸方式的銜接。區别于單一運輸模式承運人,其責任期間涵蓋"門到門"全流程(《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
法律責任主體
依據《漢堡規則》第10條,聯運承運人作為契約承運人,對托運人承擔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全程責任,即便實際損失發生在分包承運人運輸段(《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運輸法文書》。
風險分配機制
采用網狀責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當能确定貨損發生區段時,適用該區段強制性國際公約;無法确定時適用《多式聯運公約》默認賠償标準(國際商會出版物第298號。
單證統一性要求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19條),聯運單據必須表明運輸全程由同一運輸單據涵蓋,且載明貨物已被接管或裝運的确認條款。
聯運承運人是指在多式聯運中,負責全程運輸責任的主體。其核心定義和職責可歸納如下:
聯運承運人需與托運人籤訂多式聯運合同,并承擔從接收貨物到交付目的地的全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條,即使貨物損失發生在其他運輸區段,聯運承運人仍需對托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從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收貨人止,覆蓋所有運輸環節(如裝卸、中轉等)。例如,若貨物在鐵路轉海運時受損,聯運承運人需直接向托運人賠償,再向實際區段承運人追責。
包括國際航運公司、綜合物流企業等具備多式聯運資質的主體。
提示:具體責任劃分可能因合同條款或國際公約(如《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有所不同,建議通過(畢節市政府)或(物流實務指南)獲取更詳細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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