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 of communication
intercourse; contact; affiliate with; association; company; mix
【经】 intercourse
disengagement; *******; freeness; liberty
【法】 *******; libera; liberty
交往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指个体或群体自愿结成组织、加入团体或与他人建立社会关系的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其核心包含以下法律与社会维度:
主体权利
自然人及法人依法自主选择建立、加入或退出社会团体(如工会、政党、 NGO)的权利。参考《元照英美法词典》,其英文对应术语 "Freedom of Association" 强调法律对结社行为的保护(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
行为范畴
涵盖和平集会、组织活动、集体谈判等行为,受国际人权公约与宪法保障。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来源:United Nations, ICCPR Article 22)。
公共利益边界
中国《宪法》第35条赋予公民结社自由,同时要求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体实施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范,需依法登记。
禁止性情形
包括煽动暴力、破坏民族团结、非法宗教活动等,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对权利行使"基于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限制原则(来源:UDHR Article 29)。
法律实践差异
"Association" 在英美法系延伸至工会活动(如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保障的集体谈判权),而中文"交往"更侧重社会关系建立(来源:《中华法学大辞典》)。
判例法扩展
欧洲人权法院在 Sindicatul "Păstorul cel Bun" v. Romania (2013) 案中,将宗教团体组建权纳入"交往自由"保护范围(来源:ECHR Case No. 2330/09)。
民主参与基础
通过结社形成公共议题讨论空间,促进公民社会发育(参考:王铁崖《国际法》对结社功能的论述)。
数字时代新形态
网络社群、虚拟组织是否构成"交往自由"载体,成为法学新议题(来源:联合国《数字时代隐私权报告》A/HRC/48/31)。
(注:因部分文献无公开数字链接,保留来源名称供读者按需检索实体书或权威数据库)
“交往自由”指个体在人际互动中自主决定、不受不当限制的权利,涵盖法律、社会、哲学等多层含义。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交往自由的核心是“自主性”与“无强制约束”。根据《汉典》解释,自由即“由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约束”。在交往场景中,这一概念体现为个体选择交往对象、方式及内容的权利,同时需尊重他人同等权利。
法律层面的体现
人际交往中的实践原则
哲学与政治学视角
自由在哲学中被定义为“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即通过理性认知实现自我支配。政治学中,交往自由常与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共同构成公民基本权利体系。
交往自由是法律保障下个体进行社会互动的权利,强调自主选择与责任并重,需在尊重他人和遵守规则的前提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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