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utoris optio
custody; guardianship; ward; wardship
【医】 monitor
select; choose; elect; pick; staple; choice; selection
【计】 ALT; selecting
【医】 selection
【经】 pick; select; selecting; selection
监护选择(Guardianship Selection)在汉英法律词典中通常指根据法定程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选定监护人的过程。这一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32条中明确规定,涉及未成年人及成年被监护人的权益保护。
从法律实践角度,监护选择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权威法律数据库Westlaw对监护选择的定义为:"The court-supervised process of designating a responsible individual or entity to manage the personal and financial affairs of an incapacitated person"(经法院监督指定责任主体管理失能者人身财产事务的程序)。该定义与我国《民法典》第34条确立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形成法理呼应。
在跨境监护案件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公约》第5条特别规定,监护选择应优先适用未成年人惯常居所地法律。这一原则已被纳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司法解释。
“监护选择”主要涉及在法律框架下如何确定监护人,尤其在法定监护存在争议或特殊需求时的指定程序。以下是详细解释: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包含监督、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法定监护
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顺序,例如:
指定监护
当法定监护存在争议时,由以下机构指定:
意定监护(成年人预先协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通过书面协议,提前与近亲属或组织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适用于自身丧失行为能力时。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条款或案例,可参考、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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