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actise bribery at elecion
贿选(vote buying)指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通过给予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非法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通过物质诱惑破坏选举的公正性,属于典型的选举舞弊。在汉语语境中,该词最早可追溯至清末立宪运动时期,《清史稿·选举志》曾记载“以财货市选票者众”,而现代法律体系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明确将“破坏选举罪”入刑。
从汉英对译角度分析,该词在《牛津法律词典》中被定义为“providing material benefits to voters in exchange for political support”,强调交易性质与法定禁止性。中国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发布的《村委会选举规程》特别指出,贿选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宴请、赠送礼品、承诺特定利益等。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某村委会选举中候选人通过每票500元现金换取支持,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该判例被收录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选举纠纷卷。当前学术界普遍采用清华大学法学院程啸教授提出的“四要素认定法”,即主体特定性、行为交易性、时间限定性(选举期间)和结果危害性作为判定标准。
贿选是指候选人及其支持者通过物质利益或其他手段贿赂选民或选举代表,以影响选举结果的行为。以下是详细解释:
贿选的核心是通过给予利益换取选票。根据多个来源,其定义包括:
合法竞选活动包括分发经批准的竞选材料(如徽章、围巾),而贿选需满足“影响选举结果”的主观意图()。
部分国家将“隐性贿选”(如政策承诺)也纳入监管。若需更全面的法律条款或国际案例,可参考来源网页(如、7)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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