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change of ambassadors
exchange; interchange; reciprocate
【计】 transput
【化】 double replacement
ambassador
【法】 ambassador
"互换大使"是国际法术语,指两国通过书面协议相互派遣并接受外交使团的行为。该概念对应的英文表述为"reciprocal accreditation of ambassadors",其法律依据可追溯至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该条款规定建立外交关系及互派使节需经双方协议。
从外交实践角度,完整的互换流程包含四个要件:(1) 双方主权国家达成政治共识;(2) 通过换文或议定书确认外交级别;(3) 派遣国向接受国递交国书副本;(4) 接受国签发领事证书。此流程规范可见于《中国外交实务手册》第三章关于使节派遣的程序规定。
历史案例显示,互换大使制度对国际关系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如1954年《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附件首次确立两国互换大使机制,该文件现存于中国外交部档案馆第113-00017-03号卷宗。现代外交中,该术语特指建立全面外交关系时互派常驻使节的行为,区别于临时性外交接触。
“互换大使”是国际外交中的专业术语,具体含义及背景如下:
一、大使的定义 大使全称“特命全权大使”,是由一国元首向另一国派遣的最高级别常驻外交代表。其职责包括代表本国政府交涉事务、保护侨民利益、促进两国友好关系,并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二、“互换大使”的含义 指两个主权国家通过外交协议,相互向对方首都派驻大使级外交代表的行为。这种行为标志着两国正式建立或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具体表现为:
三、特殊场景中的互换 在战争等特殊情况下,两国可能通过中立国等渠道完成大使的撤回或交换。例如二战期间,美日宣战后通过第三方国家完成外交人员撤离。此时“互换”更多指人员的安全撤回而非新建外交关系。
数据补充: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大使馆设立需双方共同认可,互换大使即意味着两国互相承认主权地位。截至2023年,中国已与182个国家建立并互派大使级外交使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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