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change of ambassadors
exchange; interchange; reciprocate
【計】 transput
【化】 double replacement
ambassador
【法】 ambassador
"互換大使"是國際法術語,指兩國通過書面協議相互派遣并接受外交使團的行為。該概念對應的英文表述為"reciprocal accreditation of ambassadors",其法律依據可追溯至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2條,該條款規定建立外交關系及互派使節需經雙方協議。
從外交實踐角度,完整的互換流程包含四個要件:(1) 雙方主權國家達成政治共識;(2) 通過換文或議定書确認外交級别;(3) 派遣國向接受國遞交國書副本;(4) 接受國籤發領事證書。此流程規範可見于《中國外交實務手冊》第三章關于使節派遣的程式規定。
曆史案例顯示,互換大使制度對國際關系發展具有标志性意義。如1954年《中印關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定》附件首次确立兩國互換大使機制,該文件現存于中國外交部檔案館第113-00017-03號卷宗。現代外交中,該術語特指建立全面外交關系時互派常駐使節的行為,區别于臨時性外交接觸。
“互換大使”是國際外交中的專業術語,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一、大使的定義 大使全稱“特命全權大使”,是由一國元首向另一國派遣的最高級别常駐外交代表。其職責包括代表本國政府交涉事務、保護僑民利益、促進兩國友好關系,并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權和豁免權。
二、“互換大使”的含義 指兩個主權國家通過外交協議,相互向對方首都派駐大使級外交代表的行為。這種行為标志着兩國正式建立或恢複大使級外交關系,具體表現為:
三、特殊場景中的互換 在戰争等特殊情況下,兩國可能通過中立國等渠道完成大使的撤回或交換。例如二戰期間,美日宣戰後通過第三方國家完成外交人員撤離。此時“互換”更多指人員的安全撤回而非新建外交關系。
數據補充: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大使館設立需雙方共同認可,互換大使即意味着兩國互相承認主權地位。截至2023年,中國已與182個國家建立并互派大使級外交使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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