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easonable evidence
in reason; with reason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医】 testimony
【经】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合理的证据”(Reasonable Evidence)指符合逻辑、具有可信度且能为理性人所接受的证明材料,其核心在于证据的“合理性”而非绝对确定性。以下从权威法律资源角度解析该术语:
证据需符合常理推断,排除明显矛盾或不可信因素。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界定相关证据需“具有使事实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的倾向性”(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401)。
证据应达到“盖然性优势”(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标准,即证明待证事实成立的可能性高于50%(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证据若违反逻辑或经验法则(如传闻证据未经交叉质证),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
牛津大学法学家Peter Murphy指出:“合理证据的本质是‘可接受性’,即通过常识与专业经验验证其可信度”(Murphy on Evidence, 15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参考文献来源
: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康奈尔法律信息研究所)
: 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 《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
: R v. AdamsUKHL 15(英国与爱尔兰法律信息研究所)
: Murphy, P., Murphy on Evide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合理的证据”是一个法律术语,指在法律框架内被认可、具备可信度和逻辑关联性的证明依据。以下是具体解释:
合法性
证据的收集方式、形式和提供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例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可能被排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需“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双方签字文件属于直接关联证据,而无关第三方的陈述则可能缺乏关联性。
真实性
证据需反映客观事实,而非主观臆测。如物证需保持原始状态,证人证言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若A起诉B借款未还,需提供借条(书证)、银行转账记录(电子数据)及证人证言。三者需形成完整证据链,且借条需有双方真实签名(合法性),转账时间与借款时间吻合(关联性),证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真实性),方可视为合理证据。
“合理的证据”是通过合法程序获取、与事实紧密关联且真实可信的证明材料,是司法裁判中还原事实的核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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