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iversal legacy
entirety; full; the all and the one; whole
【医】 hol-; holo-; pan-; pant-; panto-
【经】 aon; full-lot; in all; in total
bequest; heritage; inheritance; legacy
【经】 bequest; estate; heritage; inheritance property; legacy; patrimony
从汉英词典和法律视角看,“全部遗产”指被继承人(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性权利义务的总和,其核心在于整体性和法律上的概括承受。以下是详细解释:
整体性财产集合
“全部遗产”并非单项财产的简单相加,而是被继承人生前享有所有权或合法权益的全部资产与负债构成的统一体。这包括: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时间节点限定性
遗产范围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状态为准。死亡后产生的收益(如遗产利息)或新增债务不计入“全部遗产”,但死亡前已存在但尚未分割/变现的财产(如未领取的养老金)属于遗产范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对"Estate"的定义为“财产;遗产;地产”。
概括继承原则
继承人接受继承即需以全部遗产价值为限承担清偿债务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体现权利义务统一性。
示例:若遗产总值100万元,债务80万元,继承人最多承担80万元债务;若债务120万元,继承人无需以个人财产清偿超额部分。
必留份制度优先
分割全部遗产前,需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留份”,剩余部分再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来源:《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正解:包括债权(如他人未偿还借款)、履行中的合同权益(如租赁合同收益)等无形财产权。
正解:需经遗产管理人清算债务、税务后,剩余财产方可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限定继承原则)
全国人大民法典全文(官方发布)
“Estate”词条释义(法律出版社)
第三十五条(遗产范围的时间界定)
注:因术语解释需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及权威工具书,部分专业释义未提供网页链接时,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公认学术词典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解释,"全部遗产"的法律定义和范围可归纳如下:
一、核心定义 遗产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二、具体范围
三、排除范围
四、特殊说明
注:具体个案需结合财产性质、遗嘱有效性、继承顺序等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处理复杂继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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