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vention on the immunity of state-owned vessel
国有船舶豁免权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mmunity of State-Owned Vessels)是国际法中规范国家所有或经营船舶法律豁免权的核心文件。其全称为《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则的公约》,1926年4月10日由多国签署15。公约旨在平衡国家主权豁免与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豁免权定义与适用范围
公约明确,国家所有或经营的船舶若专为政府使用且非商业目的(如军舰、巡逻艇、医院船等),可免于司法扣押或滞留21。例如,国家期租或程租的船舶若符合条件,同样享有豁免权,但需通过外交途径提供证明1。
例外情形与责任规则
豁免权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碰撞、航行事故;(2)救助、打捞、共同海损;(3)船舶修理或供应相关的契约纠纷2。在此类案件中,国家需接受法院管辖并承担与私有船舶相同的责任义务4。
法律程序与证明机制
公约允许国家依据国内法程序出庭抗辩,并可通过外交代表提交证明文件,说明船舶服务性质15。同时,国家可援引私有船舶的免责条款(如责任限制、诉讼时效等)2。
历史意义与权威依据
该公约是首个系统性界定国有船舶豁免权的国际协议,其议定书(1926年)进一步澄清了“国家经营”的定义1。法律快车、找法网等权威平台均将其列为国际海事法的重要参考文本125。
《统一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国有船舶豁免权公约》)是1926年4月10日在布鲁塞尔通过的国际条约,旨在统一各国关于国有船舶司法豁免权的规则,解决主权豁免与商业活动责任之间的冲突问题。以下是其核心内容及解释:
国有船舶的一般责任
公约规定,国有或国营的海船、货物及相关国家在船舶经营或货物运输中产生的索赔,需承担与私有船舶相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意味着国有船舶在商业活动中不享有绝对豁免权。
豁免权的适用范围
豁免仅限于专门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船舶,如军用船、巡逻船、医院船等。此类船舶及其货物不得被扣押或提起对物诉讼。但若涉及碰撞、救助、共同海损等特定诉讼,国家不得主张豁免权,需接受相关法庭管辖。
商业用途的排除
若国有船舶用于商业目的(如期租或程租),则丧失豁免权。但若租赁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仍可豁免。
程序性权利
国家可援引与私有船舶相同的抗辩理由(如责任限制、诉讼时效),并保留根据国内法出庭应诉的权利。
1926年的议定书进一步明确:
该公约首次以国际法形式区分了主权行为与商业行为,推动了海事法律的统一,平衡了国家主权与民事主体权益。截至公约签署时,比利时、巴西、英国等国均为缔约国。
如需完整条款,可参考《法律快车》或《110法规库》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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