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vention on the immunity of state-owned vessel
國有船舶豁免權公約(Convention on the Immunity of State-Owned Vessels)是國際法中規範國家所有或經營船舶法律豁免權的核心文件。其全稱為《統一國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規則的公約》,1926年4月10日由多國籤署15。公約旨在平衡國家主權豁免與民事賠償責任,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豁免權定義與適用範圍
公約明确,國家所有或經營的船舶若專為政府使用且非商業目的(如軍艦、巡邏艇、醫院船等),可免于司法扣押或滞留21。例如,國家期租或程租的船舶若符合條件,同樣享有豁免權,但需通過外交途徑提供證明1。
例外情形與責任規則
豁免權不適用于以下情況:(1)碰撞、航行事故;(2)救助、打撈、共同海損;(3)船舶修理或供應相關的契約糾紛2。在此類案件中,國家需接受法院管轄并承擔與私有船舶相同的責任義務4。
法律程式與證明機制
公約允許國家依據國内法程式出庭抗辯,并可通過外交代表提交證明文件,說明船舶服務性質15。同時,國家可援引私有船舶的免責條款(如責任限制、訴訟時效等)2。
曆史意義與權威依據
該公約是首個系統性界定國有船舶豁免權的國際協議,其議定書(1926年)進一步澄清了“國家經營”的定義1。法律快車、找法網等權威平台均将其列為國際海事法的重要參考文本125。
《統一國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國有船舶豁免權公約》)是1926年4月10日在布魯塞爾通過的國際條約,旨在統一各國關于國有船舶司法豁免權的規則,解決主權豁免與商業活動責任之間的沖突問題。以下是其核心内容及解釋:
國有船舶的一般責任
公約規定,國有或國營的海船、貨物及相關國家在船舶經營或貨物運輸中産生的索賠,需承擔與私有船舶相同的法律責任和義務。這意味着國有船舶在商業活動中不享有絕對豁免權。
豁免權的適用範圍
豁免僅限于專門用于政府非商業服務的船舶,如軍用船、巡邏船、醫院船等。此類船舶及其貨物不得被扣押或提起對物訴訟。但若涉及碰撞、救助、共同海損等特定訴訟,國家不得主張豁免權,需接受相關法庭管轄。
商業用途的排除
若國有船舶用于商業目的(如期租或程租),則喪失豁免權。但若租賃僅用于政府非商業服務,仍可豁免。
程式性權利
國家可援引與私有船舶相同的抗辯理由(如責任限制、訴訟時效),并保留根據國内法出庭應訴的權利。
1926年的議定書進一步明确:
該公約首次以國際法形式區分了主權行為與商業行為,推動了海事法律的統一,平衡了國家主權與民事主體權益。截至公約籤署時,比利時、巴西、英國等國均為締約國。
如需完整條款,可參考《法律快車》或《110法規庫》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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