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national legal duty
international
【计】 internation
【经】 legal obligation
国际法律义务(International Legal Obligations)指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框架下必须履行的行为规范,其核心含义可从汉英词典视角及国际法渊源解析如下:
汉英对照释义
法律约束力依据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条约对缔约国产生“有约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义务;国际习惯法则通过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Opinio Juris)形成普遍约束力。
消极义务(Negative Obligations)
禁止从事特定行为,如禁止使用武力(《联合国宪章》第2(4)条)、禁止种族灭绝(《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积极义务(Positive Obligations)
要求主动采取行动,如履行气候变化减排承诺(《巴黎协定》)、保障人权(《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强行法义务(Jus Cogens Obligations)
不可克减的绝对义务,如禁止奴役、酷刑,其效力高于国家合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
违反义务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31条)。
通过国际法院(ICJ)诉讼、安理会制裁(如联合国第2321号对朝决议)或仲裁(如南海仲裁案)实现。
注:因部分网页未提供有效链接,此处仅标注来源编号。如需具体条款或案例原文,可参考联合国官方数据库及权威国际法出版物。
国际法律义务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规范必须履行的责任,通常通过条约、国际习惯或一般法律原则确立。以下是其核心要点:
基本定义
国际法律义务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体现为对特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要求。例如,国家需尊重他国主权、履行条约义务等。
核心特征
条约义务
国家通过签署国际条约明确承担义务,如《联合国宪章》要求成员国和平解决争端。
习惯法义务
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义务,例如禁止侵略战争、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等。
绝对义务(对世义务)
针对国际社会整体,如禁止奴隶制、打击海盗等,任何国家均需遵守。
如1955年《亚非会议宣言》提出的“和平共处十项原则”,包括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平等互利等,体现了国际法律义务的具体化。
如需进一步了解国际义务的司法实践或具体条约内容,可参考联合国国际法院案例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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