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rmal inter-state relations
国家间的正常关系(Normal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是指主权国家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建立的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稳定交往状态。其核心特征包括:
相互承认主权平等
国家彼此承认对方享有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这是正常关系的基石,体现于《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汉英词典中常译为 "mutual recognition of sovereign equality"。
外交关系的建立与维持
通常表现为互设大使馆或领事馆,派遣外交使节,通过正式外交渠道进行沟通与协商。这被称为 "establishment and maintenance of diplomatic relations",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正常交往形式。
遵守国际法与规范
双方遵循《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等国际条约及国际习惯法,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开展合作,和平解决争端。汉英表述强调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and norms" 。
稳定的经济文化往来
包括贸易、投资、科技合作、人文交流等非政治领域的持续互动,体现为 "stable econo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s"。这种互利合作是正常关系的重要支柱。
学术与法律依据
该概念源于现代国际关系体系,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雏形,由《联合国宪章》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主权平等原则。权威汉英法律词典(如《元照英美法词典》)将其定义为国家间非敌对、非特殊(如战时或断交)的常规交往状态。
注:与"正常关系"相对的是非正常状态,如断交(severance of diplomatic relations)、战争状态(state of war)或未承认(non-recognition)等。
“国家间正常关系”指主权国家之间通过外交途径建立的常规互动模式,通常包含以下核心特征:
正式外交关系的确立
双方建立大使级或领事级外交联系,例如中国与除不丹外的所有邻国均保持大使级关系。这种关系意味着互相承认主权、领土完整等国际法基本原则。
非结盟与非敌对定位
不同于军事同盟或战略对抗,正常关系强调保持独立性。国家间既不签订共同防御条约,也不处于战争或全面对抗状态,如中国与周边国家既无盟国也无敌国的定位。
利益导向的互动模式
以国家利益为核心驱动力,合作与分歧并存:
动态平衡的维护机制
通过国际组织、多边协议等渠道处理共同事务,例如越南与中国通过协商实现外交关系正常化的案例。这种关系可能随国际形势变化而调整,但始终遵循主权平等的基本准则。
典型表现:互设使馆、领导人互访、签订非军事条约、参与同一国际组织等。其本质是主权国家在无全球中央权威的体系中,通过利益博弈形成的相对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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