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ssibility in evidence
【法】 admissibility
act; do; engage in; make; work
【机】 make
act; become; do; for; for the sake of; in order to; mean; serve as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医】 testimony
【经】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在汉英词典视角下,“可接受作为证据”(Admissible as Evidence)指某一材料、陈述或物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能够在法庭或其他正式程序中被采纳并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其核心包含以下法律要件:
可接受性(Admissibility)
指证据满足相关性(Relevance)与合法性(Legality)的双重标准。例如:
证据能力(Competency)
证据需具备法律认可的资格,例如:
明确证据采纳的基本标准:“相关证据一般可采纳,无关证据不可采纳”(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定义“Admissible Evidence”为“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可提交至事实审理者的证据”(第11版,2019年)。
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合法”,否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以下证据通常不可接受:
权威来源:
“可接受做为证据”是一个法律术语,通常指在司法程序中,某一材料或事实符合法定标准,能够被法庭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以下是详细解释:
核心定义
指在诉讼过程中,经过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被法律认可为有效的证明材料。例如:证人证言、物证等需符合法定程序才能被采纳( )。
英文对应翻译
该短语可译为“admissibility in evidence”,属于法律专业术语()。
合法性
证据的取得方式需符合法律规定,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可能被排除()。
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联系,例如与争议焦点无关的材料不被采纳()。
真实性
证据需经过核实,排除伪造或篡改的可能,如文件需有原始来源佐证()。
不同法域对证据可采性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例如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与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原则(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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