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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做為證據英文解釋翻譯、可接受做為證據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dmissibility in evidence

分詞翻譯:

可接受的英語翻譯:

【法】 admissibility

做的英語翻譯:

act; do; engage in; make; work
【機】 make

為的英語翻譯:

act; become; do; for; for the sake of; in order to; mean; serve as

證據的英語翻譯: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可接受作為證據”(Admissible as Evidence)指某一材料、陳述或物品符合法律規定的标準,能夠在法庭或其他正式程式中被采納并用于證明案件事實。其核心包含以下法律要件: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要件

  1. 可接受性(Admissibility)

    指證據滿足相關性(Relevance)與合法性(Legality)的雙重标準。例如:

    • 相關性:證據需與待證事實存在邏輯關聯(如證明案件時間、地點、行為等)。
    • 合法性:證據的獲取方式、形式需符合程式法規定(如排除刑訊逼供取得的證言)。
  2. 證據能力(Competency)

    證據需具備法律認可的資格,例如:

    • 證人具備作證能力(非精神障礙者);
    • 文件需經公證或合法認證。

二、權威法律依據

  1. 《聯邦證據規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402)

    明确證據采納的基本标準:“相關證據一般可采納,無關證據不可采納”(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定義“Admissible Evidence”為“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可提交至事實審理者的證據”(第11版,2019年)。

  3.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

    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式合法”,否則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三、司法實踐中的典型場景


四、排除規則(Exclusionary Rules)

以下證據通常不可接受:


權威來源:

  1. 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24修正)
  3. Garner, B. A. (2019). 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網絡擴展解釋

“可接受做為證據”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在司法程式中,某一材料或事實符合法定标準,能夠被法庭采納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法律術語解析

  1. 核心定義
    指在訴訟過程中,經過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審查後,被法律認可為有效的證明材料。例如:證人證言、物證等需符合法定程式才能被采納( )。

  2. 英文對應翻譯
    該短語可譯為“admissibility in evidence”,屬于法律專業術語()。

二、構成要件

  1. 合法性
    證據的取得方式需符合法律規定,如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可能被排除()。

  2. 關聯性
    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直接或間接聯繫,例如與争議焦點無關的材料不被采納()。

  3. 真實性
    證據需經過核實,排除僞造或篡改的可能,如文件需有原始來源佐證()。

三、實際應用場景

四、相關擴展

不同法域對證據可采性标準可能存在差異,例如英美法系的“傳聞證據規則”與大陸法系的“自由心證”原則(綜合 )。

如需更具體的法律條文或判例,建議查詢權威司法數據庫獲取完整信息。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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