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fut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confute; refute
【法】 confute
"可驳倒的"是一个法律及逻辑学术语,其核心含义指某主张或论点存在可被证据推翻的可能性。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定义,该词对应英文"refutable",特指"在有效反证出现时,该命题将丧失法律效力或逻辑合理性"的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元照英美法词典》进一步解释该词隐含双重属性:一方面,主张本身需具备初步证据支撑(prima facie validity);另一方面,其效力必须建立在对立方未能提出有效反驳的前提之下。这种辩证关系构成英美法系抗辩制度的基础。
哲学认识论领域,伯特兰·罗素在《人类的知识》中强调"可驳倒性"是科学命题的基本特征,区别于宗教教义或形而上学论断。这种特性要求命题必须包含可被观测证伪的潜在条件,构成波普尔"可证伪性原则"的汉语对应表述。
现代逻辑学通过形式化方法将其定义为:命题P是可驳倒的,当且仅当存在一个有限证据集E,使得E与P的合取导致矛盾。用符号表示为: $$ exists E (E vdash eg P) $$ 这一形式化定义在《数理逻辑基础》教材中被广泛采用。
“可驳倒的”指论点、观点或理论存在漏洞,能够被他人通过证据或逻辑反驳或推翻。以下是详细解释:
“驳倒”指通过有力的论据或事实推翻对方的观点。在动词前加“可”构成形容词,表示该观点具备被推翻的可能性,例如:“科学理论必须具有可证伪性,即可被驳倒的特性。”
提示:如需更多用法示例,可参考、5、7等来源中的驳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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