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fut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confute; refute
【法】 confute
"可駁倒的"是一個法律及邏輯學術語,其核心含義指某主張或論點存在可被證據推翻的可能性。根據《牛津法律大辭典》的定義,該詞對應英文"refutable",特指"在有效反證出現時,該命題将喪失法律效力或邏輯合理性"的特征。
在司法實踐中,《元照英美法詞典》進一步解釋該詞隱含雙重屬性:一方面,主張本身需具備初步證據支撐(prima facie validity);另一方面,其效力必須建立在對立方未能提出有效反駁的前提之下。這種辯證關系構成英美法系抗辯制度的基礎。
哲學認識論領域,伯特蘭·羅素在《人類的知識》中強調"可駁倒性"是科學命題的基本特征,區别于宗教教義或形而上學論斷。這種特性要求命題必須包含可被觀測證僞的潛在條件,構成波普爾"可證僞性原則"的漢語對應表述。
現代邏輯學通過形式化方法将其定義為:命題P是可駁倒的,當且僅當存在一個有限證據集E,使得E與P的合取導緻矛盾。用符號表示為: $$ exists E (E vdash eg P) $$ 這一形式化定義在《數理邏輯基礎》教材中被廣泛采用。
“可駁倒的”指論點、觀點或理論存在漏洞,能夠被他人通過證據或邏輯反駁或推翻。以下是詳細解釋:
“駁倒”指通過有力的論據或事實推翻對方的觀點。在動詞前加“可”構成形容詞,表示該觀點具備被推翻的可能性,例如:“科學理論必須具有可證僞性,即可被駁倒的特性。”
提示:如需更多用法示例,可參考、5、7等來源中的駁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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