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qualify as a witness
be provided with; have; possess; take on
【法】 possess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经】 witness
capacity; character; competence; qualification; title
【经】 qualification
中文术语:具有证人资格(jù yǒu zhèng rén zī gé)
英文对应:Competency of a Witness
指个人在法律程序中符合法定条件,能够提供证言的资格。其核心要件包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以下情形可能丧失资格:
在普通法中,证人资格(Competency)与证言可信度(Credibility)严格区分:
权威参考来源:
“具有证人资格”指个人在法律上具备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法定条件,其核心要素包括以下方面:
证人资格是对潜在证人能否参与诉讼作证的法律评价,主要从自然属性和行为能力两方面进行判断。其法律依据包括《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有作证义务”,但排除无法正确表达意志者。
自然人身份
证人必须是自然人(排除单位作证),且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例如法官、检察官等若知晓案情,应优先以证人身份参与诉讼。
直接感知案件事实
需通过自身感官(如目睹、耳闻)直接了解案情,而非通过传闻等间接方式获得信息。
辨别是非与表达能力
生理或精神缺陷者(如聋哑、年幼)若仍能通过合理方式(如手语、文字)准确表达所知事实,仍可作证。反之,若无法辨别是非或正确陈述,则丧失资格。
非诉讼当事人
证人须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且不能同时担任法官、律师等诉讼角色,以避免利益冲突。
证人资格制度旨在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不可靠证言干扰司法公正。通过明确适格条件,平衡了公民作证义务与证据有效性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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