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ward made by consent of the parties
在汉英法律语境中,"经双方同意作出的仲裁裁决"对应的英文表述为"arbitral award rendered by mutual consent"。该术语指争议双方通过协商一致,授权仲裁庭依据特定规则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3条,此类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产生终局效力,且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这类裁决的执行受《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第3条保障,目前已有170个缔约国承认其强制执行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示范法第35条进一步规定,经适当程序认证的裁决书可在缔约方司法管辖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该机制的核心要素包含三个要件:1)当事人必须存在有效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2)仲裁程序符合约定的规则(如ICC或HKIAC规则);3)裁决内容不违反执行地公共政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2023年度报告显示,此类合意裁决的平均执行成功率已达92.6%。
“经双方同意作出的仲裁裁决”指的是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作出的裁决。这类裁决属于合意裁决,具有以下特点和法律效力:
合意裁决
根据和,合意裁决是指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内容作出的裁决。其形成方式包括: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终局性与约束力
强制执行力
若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当执行(、)。
合意裁决常见于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等双方存在和解可能的案件,既能高效解决争议,又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经双方同意作出的仲裁裁决”本质上是双方和解或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兼具灵活性和强制力。其核心优势在于尊重当事人自主协商,同时通过仲裁程序赋予协议法律强制力,兼顾效率与公平。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条文或案例,可参考来源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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