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nominative shares
put down one's name; sign
share; stock
【经】 interest; share; shares; shares of stock
记名股份(Registered Shares) 指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明确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类型。其核心特征在于所有权归属通过法定登记记录予以确认,而非仅凭持有实物股票证明。与无记名股份(Bearer Shares)相比,记名股份的转让需履行特定法律程序,如背书或办理过户登记,以确保公司能准确追踪股东身份变动。
所有权明确性
股东姓名(自然人)或名称(法人)需完整登记于公司备置的股东名册中,公司据此识别股东身份并行使通知、分红等义务。该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是股东行使权利的直接依据。
转让程序限制性
转让记名股份须通过背书(股票背面签章)或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完成登记的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仍以名册记录为确认股东的依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9条)。
遗失补救优势
若记名股票遗失,股东可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宣告原股票失效后补发新股票,而无记名股票遗失则通常无法挂失。
公司治理参与权
股东名册是确定股东大会参会资格及表决权的基础,记名股东可直接行使提案权、投票权等共益权,而无记名股东需在会议前将股票交存公司以确认资格。
第125条明确定义股份为"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第139条细化记名股票转让规则 。
"Registered Share" 词条阐释其与"Bearer Share"的区分核心在于转让方式与股东识别机制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记名证券的登记、存管与过户流程,强化实名制管理要求 。
该术语的汉英对照需注意语境差异:中文"记名"强调登记行为,英文"Registered"突出注册效力,在跨境法律文件中需确保概念等同性。
记名股票(又称记名股份)是指股票上明确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份类型。其核心特点在于股东身份与股票持有人的直接关联性。以下是详细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记名股票需在票面及股东名册中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且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必须为记名形式,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股东权利明确归属
只有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可行使股东权利(如投票、分红),其他人即使持有股票也无法直接主张权利。
转让程序相对复杂
转让需通过背书或法定方式,并办理过户手续,公司需更新股东名册信息。这虽增加了交易成本,但便于公司追踪股权流向。
安全性较高
若股票遗失,股东可依法挂失并申请补发,避免权益损失。
出资灵活性
部分国家允许股东分次缴纳股款,而非一次性缴足,但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对比项 | 记名股票 | 无记名股票 |
---|---|---|
股东身份证明 | 需登记姓名/名称 | 仅凭持有股票 |
转让方式 | 需过户并更新名册 | 交付即转让 |
安全性 | 可挂失补发 | 遗失后权益难以追回 |
适用对象 | 发起人、法人等 | 普通投资者 |
如需完整法律条款或更多案例,可参考《公司法》及华律网、律图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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