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获失事船双货物的指定管理人英文解释翻译、捞获失事船双货物的指定管理人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经】 wreck master
分词翻译:
捞的英语翻译:
drag for; fish for; gain
获的英语翻译:
capture; catch; obtain; win
失事的英语翻译:
wreck; wreckage; wrecking
【法】 wreck
船的英语翻译:
barque; boat; sailer; ship; shipboard; vessel
【医】 scaph-
双的英语翻译:
both; double; even; twin; two; twofold
【化】 dyad
【医】 amb-; ambi-; ambo-; bi-; bis-; di-; diplo-; par
货物的英语翻译:
bale; cargo; goods; invoice; ware
【经】 articles of merchandise; bale; commodity; gear; good; goods
merchandise; wares
指定的英语翻译:
appoint; assign; designate; specify
【计】 assignation; specify
【经】 appointment
管理人的英语翻译:
【经】 conductor; custodian; overseer
专业解析
在汉英词典语境下,“捞获失事船双货物的指定管理人”是一个涉及海事法律的专业术语,其核心含义可拆解并解释如下:
-
捞获 (Salvage):
- 指从失事沉没或遇险的船舶(失事船)及其所载货物(双货物)中,通过打捞作业将其救捞起来的行为。这通常发生在海难事故后,由专业打捞公司或个人(救助方)进行。
- 英文对应:Salvage (of property), Recovery (of wreck and cargo)
-
失事船双货物 (Wreck and Cargo of a Casualty Ship):
- 失事船 (Casualty Ship / Wrecked Vessel): 指因海难(如碰撞、搁浅、沉没、火灾等)而遭受损坏、沉没或处于危险境地的船舶。
- 双货物 (Cargo): 指该失事船舶上所装载的货物。“双”在此处并非指数量,而是古汉语中“载”或“装载”的意思,意指船舶所载之货物。
- 英文对应:Wreck (of the vessel), Cargo (of the casualty ship)
-
指定管理人 (Appointed Receiver / Custodian):
- 指在船舶失事后,为了保全打捞起来的船舶残骸(失事船)和货物(双货物),防止其被损毁、盗窃或价值减损,由具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根据相关利益方(如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保险人、救助人等)的申请或依职权依法指定的个人或机构。
- 该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接管、保管、照料被打捞起来的财产,并可能负责安排必要的看护、仓储、保险、甚至后续的公开拍卖等事宜,以确保这些财产的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保全,并公平地服务于后续可能产生的海难救助报酬纠纷、共同海损分摊、货物索赔等法律程序。
- 英文对应:Appointed Receiver (of Wreck and Cargo), Court-Appointed Custodian, Judicial Manager (of Salvaged Property)
综合解释:
“捞获失事船双货物的指定管理人”指的是,在海难事故发生后,对于被打捞救助成功的遇险船舶(失事船)及其所载货物(双货物),由海事法院依法指定,负责接收、保管、维护并管理这些财产,以保护其价值、维护各相关方权益的个人或机构。其核心角色是作为法院命令下的财产看护人(Custodian),确保获救财产在相关海事法律程序(如救助报酬确定、共同海损理算、货物索赔等)完成前得到妥善处置。
权威性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该法是调整中国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九章“海难救助” 规定了救助报酬的确定、救助合同的效力等。虽然未直接使用“指定管理人”一词,但其关于救助财产保管、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要求,以及法院在处理救助报酬争议中的角色,为指定管理人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目的支撑。实践中,法院在复杂救助案件或存在争议时,为保全获救财产价值,会援引相关程序法指定管理人。
- 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Special Maritim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该法专门规定了海事诉讼的程序。其中关于“海事请求保全” 的章节(特别是涉及船舶、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以及“海事强制令” 等制度,为海事法院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避免财产损失或保障法律文书执行,采取包括指定保管人在内的财产保全措施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授权和操作程序。在救助后财产处置纠纷中,法院常据此指定独立的管理人接管获救财产。
- 来源: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
- 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公约强调了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的义务,包括“尽最大努力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 以及“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等(第8条)。同时,公约确立了救助报酬评定标准(第13条)和特别补偿(第14条)。虽然公约未直接规定“指定管理人”,但其确立的救助法律框架和财产保全原则,是各国(包括中国)海事法院在处理救助案件、需要指定财产管理人时所依据的重要国际法渊源,目的是为了公平高效地解决救助报酬等争议,保护包括获救财产在内的各方利益。
- 来源: 国际海事组织 (IMO)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 (需在IMO官网或联合国条约库查询具体文本)
注:楷体部分为法律条文来源说明,非正文内容。
网络扩展解释
“捞获失事船双货物的指定管理人”是一个法律与经济领域相结合的术语,其核心含义如下:
1.术语定义
- 捞获:指通过打捞(如从水中)获取物品的行为,包含“打捞并取得”的双重动作。
- 失事船:指因事故沉没或损坏的船只。
- 双货物:可能为表述误差,实际应指“失事船及其装载的货物”,即船只本身与船上货物。
- 指定管理人:由官方或法律程序正式委派,负责管理特定事务的主体(个人或机构)。
2.职责与作用
该角色(英语对应“wreck master”)的职责包括:
- 统筹打捞作业,确保符合法律程序;
- 管理打捞出的船只和货物,防止财产损失;
- 协调船主、保险公司、货主等多方权益;
- 处理后续分配、拍卖或赔偿事宜。
3.法律背景
该术语常见于海事法或保险领域,涉及《海商法》《打捞条例》等法规。管理人需依据法律授权行动,保障各方利益平衡,避免纠纷。
4.应用场景
- 海上事故后的打捞与善后;
- 保险理赔中资产处置;
- 涉及跨国航运时的国际法协调。
提示: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法律条款或案例,建议咨询专业海事律师或查阅相关国际公约(如《国际海上打捞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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