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ral summons
【法】 viva voca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经】 summon
口头传唤(Oral Summons)是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实施的执法程序,指执法人员以口头形式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无需签发书面传唤证。其英文对应术语为"oral summons",强调非书面指令的即时性特征。
该程序包含三个核心要素:第一,仅适用于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人;第二,须向当事人说明传唤理由及法律依据;第三,须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记载传唤过程。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在工作规范中完整记录口头传唤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陈述。
实践中,该程序受双重限制:持续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需延长至24小时的须经审批。当事人依法享有知情权与申诉权,可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说明法律依据。中国人大网《治安管理处罚法》官方释义明确指出,该程序不得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使用。
口头传唤是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的一种非强制调查措施,其核心含义和适用规则如下:
口头传唤指公安机关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后,直接口头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行为。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或刑事案件中的调查措施,而非强制措施。
提示:若收到口头传唤,建议配合调查;对程序合法性有疑问时,可要求民警出示证件并说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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