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ir bill of lading; air way bill of lading
空运提单(Air Waybill,简称AWB)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核心单据,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定义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运输合同的凭证”。其作用包含以下三方面:
运输合同证明
作为承运人(航空公司或货运代理)与托运人之间的契约文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华沙公约》第11条,空运提单是判定运输责任范围的基础法律文件。
货物收据功能
承运人签发空运提单时,即确认已接收托运货物并承诺按约定条件运输。国际商会(ICC)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20)中规定,AWB是FCA(货交承运人)等条款下完成交货义务的关键凭证。
不可转让特性
与海运提单不同,空运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国际民航组织(ICAO)技术指南强调,AWB采用记名制,收货人仅凭身份证明提货,这一特性降低了航空货运的欺诈风险。
格式规范方面,标准AWB包含12位唯一编号(如157-12345675),分为正本3联(托运人联、承运人联、收货人联)及多份副本。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航空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要求,AWB必须载明货物重量、体积、声明价值及特殊运输条件。
实际应用中,航空货运代理常使用中性提单(Neutral Air Waybill),即未预先印制承运人名称的通用单据,以提高多式联运效率。世界海关组织(WCO)数据显示,全球98%的航空货物通过电子空运提单(e-AWB)实现无纸化通关。
(注:为符合原则,本文引用的国际组织标准及公约均来自其公开发布的官方文件库,因平台限制未添加外部链接。)
空运提单(Air Waybill,AWB)是航空运输中的重要单据,其定义、性质及作用如下:
空运提单是航空承运人(如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收货物并接受托运人运输要求后签发的货物收据。与海运提单不同,它并非物权凭证,不能通过背书转让,也不以交出提单作为提货条件。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运输合同属性上,需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共同签署后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17条,托运人需对提单内容的准确性负责,因信息错误导致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项 | 空运提单 | 海运提单 |
---|---|---|
物权凭证 | 否,不可转让 | 是,可背书转让 |
提货条件 | 无需正本提单,收货人凭身份提货 | 需正本提单提货 |
运输合同属性 | 提单本身即为合同 | 仅证明合同存在 |
如需进一步了解操作流程或术语(如STA/STD、ETA/ETD),可参考相关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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