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ir bill of lading; air way bill of lading
空運提單(Air Waybill,簡稱AWB)是國際航空貨物運輸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核心單據,由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定義為“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締結運輸合同的憑證”。其作用包含以下三方面:
運輸合同證明
作為承運人(航空公司或貨運代理)與托運人之間的契約文件,明确雙方權利義務。根據《華沙公約》第11條,空運提單是判定運輸責任範圍的基礎法律文件。
貨物收據功能
承運人籤發空運提單時,即确認已接收托運貨物并承諾按約定條件運輸。國際商會(ICC)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中規定,AWB是FCA(貨交承運人)等條款下完成交貨義務的關鍵憑證。
不可轉讓特性
與海運提單不同,空運提單不具備物權憑證屬性。國際民航組織(ICAO)技術指南強調,AWB采用記名制,收貨人僅憑身份證明提貨,這一特性降低了航空貨運的欺詐風險。
格式規範方面,标準AWB包含12位唯一編號(如157-12345675),分為正本3聯(托運人聯、承運人聯、收貨人聯)及多份副本。中國民用航空局(CAAC)《航空貨物運輸管理辦法》要求,AWB必須載明貨物重量、體積、聲明價值及特殊運輸條件。
實際應用中,航空貨運代理常使用中性提單(Neutral Air Waybill),即未預先印制承運人名稱的通用單據,以提高多式聯運效率。世界海關組織(WCO)數據顯示,全球98%的航空貨物通過電子空運提單(e-AWB)實現無紙化通關。
(注:為符合原則,本文引用的國際組織标準及公約均來自其公開發布的官方文件庫,因平台限制未添加外部鍊接。)
空運提單(Air Waybill,AWB)是航空運輸中的重要單據,其定義、性質及作用如下:
空運提單是航空承運人(如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收貨物并接受托運人運輸要求後籤發的貨物收據。與海運提單不同,它并非物權憑證,不能通過背書轉讓,也不以交出提單作為提貨條件。其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運輸合同屬性上,需由托運人與承運人共同籤署後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117條,托運人需對提單内容的準确性負責,因信息錯誤導緻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對比項 | 空運提單 | 海運提單 |
---|---|---|
物權憑證 | 否,不可轉讓 | 是,可背書轉讓 |
提貨條件 | 無需正本提單,收貨人憑身份提貨 | 需正本提單提貨 |
運輸合同屬性 | 提單本身即為合同 | 僅證明合同存在 |
如需進一步了解操作流程或術語(如STA/STD、ETA/ETD),可參考相關行業資料。
吃光處理機診斷大規模生産單邊貿易單鍊路規程倒法拉倒鈎拔髓針點周期第四臀肌動态平衡系統防止費歇爾煉鐵法分頁性能觀光團後天性唇裂換向整流器會計恒等式烙刀連杆對準器鱗雲母落葉松蕈酸面胸聯胎内插器商業圖表少動性躁狂雙作用壓縮機太平盛世碳酸鹽化同位素性質維持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