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abitual residence
在汉英词典及法律语境中,“常居地”指个人长期、稳定居住并作为生活中心的地点,强调居住的事实状态和稳定性,而非临时性或短暂停留。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指个人在某一地点实际居住达到一定时长,且该居住状态具有连续性,区别于短期旅行、临时出差等短暂停留(《元照英美法词典》将“habitual residence”定义为“惯常居住地”,强调居住行为的惯常性)。
该地点需为个人日常生活(如工作、学习、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的主要所在地。例如,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将“经常居所地”界定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特殊情形除外)。
“住所”强调法律归属和永久居住意图(如户籍地),而“常居地”侧重实际居住事实。例如,留学生可能以学校所在地为“常居地”,但法律“住所”仍为原籍国。
“居所”泛指任何居住地点,而“常居地”要求居住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如国际私法中将“habitual residence”作为管辖权与准据法的关键连结点)。
国际通用术语,见于海牙国际私法公约(如《海牙儿童诱拐公约》)及欧盟法规,强调居住事实的稳定性和社会融入(中国领事服务网在涉外法律文件中统一采用此译法)。
美国法律中的等效表述,如《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对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一。
《元照英美法词典》(2023版),"habitual residence" 词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
中国领事服务网,《涉外公证认证指南》(2024年更新)。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Residency Requirements for Tax Purposes".
常居地(即“经常居住地”)是法律术语,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除外),用于确定诉讼管辖、户籍管理等相关法律事务。以下是详细解释:
时间与连续性
需满足“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截至起诉或法律行为发生时仍持续居住(、)。
与户籍地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四条明确常居地为“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要求公民在常居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且“一人一户籍”原则()。
如何证明常居地
特殊情境
如需进一步法律程序指导,建议咨询户籍或司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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