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abitual residence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語境中,“常居地”指個人長期、穩定居住并作為生活中心的地點,強調居住的事實狀态和穩定性,而非臨時性或短暫停留。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指個人在某一地點實際居住達到一定時長,且該居住狀态具有連續性,區别于短期旅行、臨時出差等短暫停留(《元照英美法詞典》将“habitual residence”定義為“慣常居住地”,強調居住行為的慣常性)。
該地點需為個人日常生活(如工作、學習、家庭生活)和社會關系的主要所在地。例如,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将“經常居所地”界定為“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且作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特殊情形除外)。
“住所”強調法律歸屬和永久居住意圖(如戶籍地),而“常居地”側重實際居住事實。例如,留學生可能以學校所在地為“常居地”,但法律“住所”仍為原籍國。
“居所”泛指任何居住地點,而“常居地”要求居住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如國際私法中将“habitual residence”作為管轄權與準據法的關鍵連結點)。
國際通用術語,見于海牙國際私法公約(如《海牙兒童誘拐公約》)及歐盟法規,強調居住事實的穩定性和社會融入(中國領事服務網在涉外法律文件中統一采用此譯法)。
美國法律中的等效表述,如《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NA)對稅務居民身份的判定标準之一。
《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habitual residence" 詞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
中國領事服務網,《涉外公證認證指南》(2024年更新)。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USCIS), "Residency Requirements for Tax Purposes".
常居地(即“經常居住地”)是法律術語,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醫除外),用于确定訴訟管轄、戶籍管理等相關法律事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時間與連續性
需滿足“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且截至起訴或法律行為發生時仍持續居住(、)。
與戶籍地的關系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四條明确常居地為“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戶口登記條例》
第六條要求公民在常居地登記為常住人口,且“一人一戶籍”原則()。
如何證明常居地
特殊情境
如需進一步法律程式指導,建議咨詢戶籍或司法部門。
安莫克特半秘密信托産品組合決策車輛類别膽囊周的刀塊絞刀大肽菌素打印預覽電荷守恒定律低碳生鐵地他唑耳聾法律效力非異構性分集式天線黃疽性大腸杆菌彙編語言源程式恢複文件系統資源會聚射線晶體生長水熱法基于會話的郵政勘探鑽井臨界絡合物美槲寄生耐酸閥實體審理雙重價格酸性麗春紅停止距離外下隱斜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