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atisfy the prescriptive period
在汉英词典语境中,“完成时效期”指特定法律行为或义务需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的期限。该术语包含三层核心含义:
时间限定性
时效期(Statutory Time Limit)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间范围,如《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三年普通诉讼时效。逾期未行使权利可能导致请求权丧失。
行为完成要件
完成(Completion)强调在时效期内需履行特定法律程序,例如民事诉讼中需在时效届满前提交起诉状。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则通常参照《纽约公约》的时效标准。
法律后果关联性
时效期届满将触发实体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如《合同法》中债务人可主张时效抗辩拒绝履行义务。英美法系将此称为“Limitation of Actions”。
该术语在跨境法律文书中需注意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对时效中断、中止规定的差异。例如,中国法律承认诉讼时效因起诉而中断,而英国《1980年时效法案》规定了不同事由的中止条件。
(注:因搜索结果未提供可引用链接,本文法律条文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元照英美法词典》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官方释义文件。)
“完成时效期”是一个法律和日常事务中常见的概念,指在特定时间范围内完成某项任务或履行义务的期限。以下是详细解释:
若合同约定“完成时效期为30天”,则需在30天内履行义务;超期未完成可能需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责任。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条文中的具体时效规定,可参考相关法典或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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