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erfect real right
在汉英法律术语对照框架下,"不完全物权"对应的英文表述为"Incomplete Real Right"或"Limited Real Right",指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受法律或当事人约定限制的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该权利与完全物权的区别在于其不具备所有权所包含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完整性。
该概念包含两大法定类型:
中国政法大学《物权法原理》指出,不完全物权的核心特征体现为"权利受限性"和"派生性",其效力范围始终小于完全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当不完全物权与完全物权发生冲突时,后者原则上具有优先效力(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六条)。
根据法律理论和相关法律条文,"不完全物权"是物权分类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特征和分类如下:
不完全物权又称限制物权,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有限支配权。与所有权(自物权)相比,这类物权不具备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尤其缺乏处分权。
权能受限性
仅包含占有、使用、收益等部分权能,不能擅自处分标的物(如变卖、赠与)。
派生性权利
基于他人所有权产生,需通过法律特别规定或合同约定设立。
存续期限性
通常具有明确的权利期限(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最长70年),区别于所有权的永久性。
类型 | 典型权利 | 核心功能 |
---|---|---|
用益物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 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
担保物权 | 抵押权、质权 | 保障债权的实现 |
自物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具有绝对支配性;而不完全物权的行使需尊重所有权人权益,且受法律特别限制。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出售房产,而抵押权人仅能在债务违约时主张优先受偿权。
提示:具体法律适用需结合《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不同权利设立程序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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