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mperfect real right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框架下,"不完全物權"對應的英文表述為"Incomplete Real Right"或"Limited Real Right",指權利人對物的支配受法律或當事人約定限制的財産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該權利與完全物權的區别在于其不具備所有權所包含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的完整性。
該概念包含兩大法定類型:
中國政法大學《物權法原理》指出,不完全物權的核心特征體現為"權利受限性"和"派生性",其效力範圍始終小于完全物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當不完全物權與完全物權發生沖突時,後者原則上具有優先效力(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六條)。
根據法律理論和相關法律條文,"不完全物權"是物權分類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特征和分類如下:
不完全物權又稱限制物權,指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有限支配權。與所有權(自物權)相比,這類物權不具備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尤其缺乏處分權。
權能受限性
僅包含占有、使用、收益等部分權能,不能擅自處分标的物(如變賣、贈與)。
派生性權利
基于他人所有權産生,需通過法律特别規定或合同約定設立。
存續期限性
通常具有明确的權利期限(如建設用地使用權最長70年),區别于所有權的永久性。
類型 | 典型權利 | 核心功能 |
---|---|---|
用益物權 | 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 | 實現物的使用價值 |
擔保物權 | 抵押權、質權 | 保障債權的實現 |
自物權(所有權)是完全物權,具有絕對支配性;而不完全物權的行使需尊重所有權人權益,且受法律特别限制。例如房屋所有權人可自行出售房産,而抵押權人僅能在債務違約時主張優先受償權。
提示:具體法律適用需結合《民法典》物權編相關規定,不同權利設立程式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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