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esidual claim
residue; leavings; overmeasure; overplus; remain; remainder; remnant; spare
surplus
【医】 R.; residue; residuum; rest; vestige; vestigium
【经】 overplus
【法】 demand for reimbursement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剩余索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是法律和金融领域的重要概念,尤其在保险法和担保法中具有核心地位。其核心含义是指当一方(如保险人、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依法取得原债权人地位,从而获得向债务人或其他责任方追偿剩余债务的权利。以下是详细解释:
代位求偿性质
当第三方(如保险公司)代替债务人(如被保险人)向债权人支付赔偿后,该第三方即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原有权利,包括追索剩余债务的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权利转移要件
(依据《民法典》第700条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
保险理赔场景
保险公司赔付车损险后,可向肇事责任方主张剩余索偿权。例如:A车被B车撞毁,A的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后,即取得向B追偿的权利。
担保责任场景
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后,依法取得对借款人的剩余债务追索权(《民法典》第392条)。
英文术语 | 中文对应 |
---|---|
Subrogation | 代位求偿权 |
Residual Claim | 剩余债权 |
Right of Recourse | 追索权 |
Equitable Subrogation | 衡平法代位权 |
“代位权(subrogation)指一人取代另一人的地位而行使某项权利,尤指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取代债权人地位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剩余索偿权是担保法律关系中的衍生权利,以实际偿付行为为权利转移要件。”
主要参考来源
剩余索偿权(又称剩余索取权)是经济学和企业治理中的重要概念,主要涉及对企业剩余收益的分配权。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剩余索偿权指对企业经营中产生的“剩余”(即总收入扣除成本、税金、债务等固定支出后的净利润)的终极所有权和分配权。其核心是权益主体对剩余利润的索取资格()。
剩余索偿权持有者(如股东)需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但同时享有资产增值的收益。例如,若企业资产升值,股东权益随之增加;反之则需承担减值损失()。
剩余索偿权是连接企业剩余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和治理机制的关键制度安排,其合理配置对平衡各方利益、提升企业效率有重要作用。更多案例可参考来源、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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