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sidual claim
residue; leavings; overmeasure; overplus; remain; remainder; remnant; spare
surplus
【醫】 R.; residue; residuum; rest; vestige; vestigium
【經】 overplus
【法】 demand for reimbursement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剩餘索償權(Right of Subrogation)是法律和金融領域的重要概念,尤其在保險法和擔保法中具有核心地位。其核心含義是指當一方(如保險人、擔保人)代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依法取得原債權人地位,從而獲得向債務人或其他責任方追償剩餘債務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代位求償性質
當第三方(如保險公司)代替債務人(如被保險人)向債權人支付賠償後,該第三方即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原有權利,包括追索剩餘債務的權利。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标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内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權利轉移要件
(依據《民法典》第700條關于保證人追償權的規定)
保險理賠場景
保險公司賠付車損險後,可向肇事責任方主張剩餘索償權。例如:A車被B車撞毀,A的保險公司賠償維修費後,即取得向B追償的權利。
擔保責任場景
擔保人代借款人償還銀行貸款後,依法取得對借款人的剩餘債務追索權(《民法典》第392條)。
英文術語 | 中文對應 |
---|---|
Subrogation | 代位求償權 |
Residual Claim | 剩餘債權 |
Right of Recourse | 追索權 |
Equitable Subrogation | 衡平法代位權 |
“代位權(subrogation)指一人取代另一人的地位而行使某項權利,尤指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取代債權人地位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剩餘索償權是擔保法律關系中的衍生權利,以實際償付行為為權利轉移要件。”
主要參考來源
剩餘索償權(又稱剩餘索取權)是經濟學和企業治理中的重要概念,主要涉及對企業剩餘收益的分配權。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剩餘索償權指對企業經營中産生的“剩餘”(即總收入扣除成本、稅金、債務等固定支出後的淨利潤)的終極所有權和分配權。其核心是權益主體對剩餘利潤的索取資格()。
剩餘索償權持有者(如股東)需承擔企業經營風險,但同時享有資産增值的收益。例如,若企業資産升值,股東權益隨之增加;反之則需承擔減值損失()。
剩餘索償權是連接企業剩餘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和治理機制的關鍵制度安排,其合理配置對平衡各方利益、提升企業效率有重要作用。更多案例可參考來源、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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