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appealable; nonappellable; unappealable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机】 incapability
appeal; appeal to
【经】 appeal
在法律语境中,“不能上诉的”指司法裁决或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无权向更高层级机关或法院请求重新审查或变更该结果的状态。其核心英文对应词为“unappealable”,强调裁决的终局性(finality)与法律约束力。以下是详细解析:
终局效力 (Final and Binding)
指裁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排除后续常规救济途径。例如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超过上诉期未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
英文释义:A decision that cannot be challenged in a higher court.
程序法定性 (Statutory Nature)
是否允许上诉取决于法律规定。例如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终审、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仲裁法》第9条)均属法定不可上诉情形 。
英文释义:Subject to statutory provisions prohibiting further appeals.
中文术语 | 英文对应词 | 使用场景示例 |
---|---|---|
不可上诉的判决 | Unappealable judgment | 最高法院终审判决、生效调解书 |
终局裁定 | Final ruling | 不予再审裁定、管辖权异议终局裁定 |
一审终审 | First-instance finality | 小额诉讼、公示催告程序 |
定义“unappealable”为:“不得上诉的;不受上诉管辖的”([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明确其法律后果:“An unappealable decision resolves the matter conclusively.” (11th ed., 20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1条对不可上诉裁定的范围作出界定。
“不能上诉”强调法律禁止上诉(如程序限制),而“未上诉”指当事人主动放弃上诉权。
不可上诉的裁决仍可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救济,但再审非上诉程序,启动条件严格(《民事诉讼法》第205条)。
“不能上诉的”本质是法律对争议解决的终局性设计,其英文术语“unappealable”需结合具体司法体系理解。该概念在保障司法效率的同时,亦通过例外救济程序(如再审)平衡公正需求。
“不能上诉”是指当事人对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或裁定,无法通过常规的上诉程序要求上一级机关重新审理。这一概念主要涉及以下情形及法律依据: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
例外救济:若认为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或证据伪造等情形,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定裁定类型
《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上诉,其他如财产保全、中止诉讼等裁定均不可上诉。
例如: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裁定不可上诉,但可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审终审案件
包括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不能上诉”体现了程序效率与司法权威的平衡。当事人可通过以下替代途径维权:
提示:具体案件需结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条文及司法解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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