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appealable; nonappellable; unappealable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機】 incapability
appeal; appeal to
【經】 appeal
在法律語境中,“不能上訴的”指司法裁決或行政決定作出後,當事人無權向更高層級機關或法院請求重新審查或變更該結果的狀态。其核心英文對應詞為“unappealable”,強調裁決的終局性(finality)與法律約束力。以下是詳細解析:
終局效力 (Final and Binding)
指裁決一經作出即産生法律效力,排除後續常規救濟途徑。例如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超過上訴期未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 。
英文釋義:A decision that cannot be challenged in a higher court.
程式法定性 (Statutory Nature)
是否允許上訴取決于法律規定。例如小額訴訟程式的一審終審、仲裁裁決的終局性(《仲裁法》第9條)均屬法定不可上訴情形 。
英文釋義:Subject to statutory provisions prohibiting further appeals.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詞 | 使用場景示例 |
---|---|---|
不可上訴的判決 | Unappealable judgment | 最高法院終審判決、生效調解書 |
終局裁定 | Final ruling | 不予再審裁定、管轄權異議終局裁定 |
一審終審 | First-instance finality | 小額訴訟、公示催告程式 |
定義“unappealable”為:“不得上訴的;不受上訴管轄的”([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明确其法律後果:“An unappealable decision resolves the matter conclusively.” (11th ed., 201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81條對不可上訴裁定的範圍作出界定。
“不能上訴”強調法律禁止上訴(如程式限制),而“未上訴”指當事人主動放棄上訴權。
不可上訴的裁決仍可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救濟,但再審非上訴程式,啟動條件嚴格(《民事訴訟法》第205條)。
“不能上訴的”本質是法律對争議解決的終局性設計,其英文術語“unappealable”需結合具體司法體系理解。該概念在保障司法效率的同時,亦通過例外救濟程式(如再審)平衡公正需求。
“不能上訴”是指當事人對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或裁定,無法通過常規的上訴程式要求上一級機關重新審理。這一概念主要涉及以下情形及法律依據:
根據《仲裁法》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能上訴。
例外救濟:若認為仲裁裁決存在程式違法或證據僞造等情形,可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特定裁定類型
《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僅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上訴,其他如財産保全、中止訴訟等裁定均不可上訴。
例如: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裁定不可上訴,但可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一審終審案件
包括選民資格、宣告失蹤/死亡、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特殊程式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不能上訴”體現了程式效率與司法權威的平衡。當事人可通過以下替代途徑維權:
提示:具體案件需結合《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條文及司法解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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