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free surplus
arbitrariness; at discretion; at will; random; voluntariness
【医】 ad lib.; ad libitum; random
profit; surplus
【经】 earnings; rest; surplus; surpluses
"任意盈余"是公司法领域的重要概念,指企业根据股东会决议可自主分配的税后利润。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任意"二字,即企业拥有法律框架内的自由裁量权,可根据经营需要和股东意愿决定分配比例与时机。该术语对应英语中的"discretionary surplus"或"optional retained earnings",强调公司治理中的自主决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6条,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形成的盈余即为可分配对象。任意盈余的处置需遵循"同股同权"原则,除非全体股东书面约定特殊分配方式,否则必须按持股比例分配。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中小股东权益,又为企业战略发展保留了灵活空间。
在实务操作中,任意盈余常应用于三个场景:(1) 补充营运资本应对市场波动;(2)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3) 平衡股东即期收益与企业长期发展需求。但需注意该分配权受《企业财务通则》第50条约束,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与"法定盈余"的强制提取规则不同,任意盈余的管理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契约精神。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任意盈余的会计处理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专项披露,确保信息透明度。这种制度安排既尊重市场主体自治,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参考来源:
“任意盈余”通常指企业利润分配中的任意盈余公积,是会计领域的重要概念。以下从定义、提取依据、用途等方面详细解释:
任意盈余公积是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从税后净利润中自行决定比例提取的积累资金。其提取不受法律强制约束,属于企业自主决策的财务安排。
对比项 | 法定盈余公积 | 任意盈余公积 |
---|---|---|
提取依据 | 法律强制规定(如《公司法》) | 企业自主决策 |
提取比例 | 固定为净利润的10% | 无固定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
停止提取条件 | 累计达注册资本50% | 无强制停止条件 |
假设某公司年度净利润为1000万元:
通过这种机制,企业既能满足法定要求,又能灵活储备资金应对未来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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