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ace-breaker
【法】 breach of the peace; disturb the peace; disturbing the peace
peace-breaking
person; this
扰乱治安者(disturber of the peace / public nuisance)指故意实施破坏公共秩序、安宁与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人或实体。该术语在法律语境中强调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危害性,核心特征如下:
行为性质
指实施如斗殴、寻衅滋事、非法集会、制造噪音污染、散播谣言引起恐慌等,直接干扰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或社区安宁的行为。其本质是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共同享有的和平与安全权益。
主观故意
行为人通常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明知自身行为可能引发混乱仍执意为之,或对可能造成的秩序破坏持放任态度。
法律后果
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需承担刑事责任。
英文法律释义参考
在英美法系中,"public nuisance"指干扰公众共同权利(如道路通行权、环境安宁)的行为,区别于针对特定个人的侵权(private nuisance)。典型判例界定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影响不特定多数公众、造成实质性不便或损害、超出合理容忍限度。
权威来源引用: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61d7e3c62c0d4f7ea69c4f8d8d7b540d.shtml)
“扰乱治安者”指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个人或群体。其法律性质及责任如下:
包括但不限于: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等| |处罚措施|5-15日拘留,可并处500-1000元罚款|首要分子:3-7年有期徒刑;参与者: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
是否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
提示:实际案件中需结合具体情节(如是否使用暴力、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综合判定违法程度。建议通过查看完整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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