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 default rule
absent; default; make default; absence
【经】 absence
regulation; rule; formulae; order; rope
【计】 rule
【化】 regulation; rule
【医】 regulation; rule
【经】 propriety; regulations; rule
缺席规则(Default Rule)的汉英词典释义与法律解析
在汉英法律术语中,"缺席规则"对应的英文表述为"default rule",指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或法律未作特殊规定时,自动适用的默认条款或标准。该概念常见于合同法、公司法及程序法领域,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预设性
缺席规则的本质是预先设定的补充性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可依据"交易习惯"补充,此处的交易习惯即属于默认规则的一种实践形态。
可变更性
当事人可通过明示协议排除默认规则的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UCC)§1-302明确指出,除涉及公共政策外,合同双方可自由修改默认条款。
效率导向
法律经济学者认为,默认规则通过降低缔约成本促进交易效率。例如在公司法中,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DGCL)的多数条款为默认规则,允许企业根据需求调整治理结构。
程序法中的特殊含义
在民事诉讼领域,"缺席规则"亦可指被告未应诉时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审理。
学术定义参考
《元照英美法词典》将"default rule"界定为"在缺乏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时适用的法律推定规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该解释与《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中"a rule that applies unless contracted around"的定义形成跨法系呼应。
(注:本文引用来源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国《民事诉讼法》、《元照英美法词典》等权威法律文本及工具书。)
“缺席规则”通常指在特定场合或程序中,对未到场参与者(如会议、庭审、课程等)的处理原则和制度。以下是详细解释:
“缺席”指应到场而未履行参与义务的行为。在法律、教育、职场等场景中,针对缺席行为制定的具体规范即“缺席规则”,旨在明确后果及处理方式。
适用情形
法律后果
如需了解具体法律条款或机构内部细则,建议查阅《民事诉讼法》或相关规章制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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