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lenipotentiary
【经】 full authority
commissar; commissary; commissioner; committee member; committeeman
【法】 commissioner
"全权委员"是国际法与外交通用术语,其英文对应词为"plenipotentiary",指经国家元首授权、拥有完全代表权的外交代表。该概念源自拉丁语"plenus"(完全)和"potentia"(权力)的组合,最早可追溯至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时使用的全权代表制度。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条规定,全权委员需持有"全权证书"(full powers),该证书须经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签署,确认其代表国家进行谈判、缔结条约的法定权限。在当代外交实践中,全权委员的典型职能包括:
中国外交部《外交大辞典》明确指出,全权委员的授权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派出国政府批准的权限之内,其行为超出授权范围时需经追认方具法律效力。该制度在2015年《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协议》等重大国际条约签署过程中均有实际应用案例。
“全权委员”这一词汇通常指在特定事务中被授予完全决策权的委员会成员或特派代表。根据搜索结果中的相关信息,可以从以下方面综合解读:
词义分解
实际应用场景
该词常见于政治、外交或组织机构中。例如:
历史与文献参考
提到清代文献中已有“委员”作为委派官员的用法(如《儿女英雄传》),而“全权委员”可能是近代衍生词汇,强调权限的完整性。
注意事项
需区分“全权委员”与“全权委员会”(如提到的“全权委员会”),后者指整体机构,前者则为个体角色。
若需更具体的法律或历史案例,建议通过权威资料进一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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