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lenipotentiary
【經】 full authority
commissar; commissary; commissioner; committee member; committeeman
【法】 commissioner
"全權委員"是國際法與外交通用術語,其英文對應詞為"plenipotentiary",指經國家元首授權、擁有完全代表權的外交代表。該概念源自拉丁語"plenus"(完全)和"potentia"(權力)的組合,最早可追溯至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籤訂時使用的全權代表制度。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條規定,全權委員需持有"全權證書"(full powers),該證書須經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外交部長籤署,确認其代表國家進行談判、締結條約的法定權限。在當代外交實踐中,全權委員的典型職能包括:
中國外交部《外交大辭典》明确指出,全權委員的授權範圍必須嚴格限定在派出國政府批準的權限之内,其行為超出授權範圍時需經追認方具法律效力。該制度在2015年《中俄東線天然氣管道協議》等重大國際條約籤署過程中均有實際應用案例。
“全權委員”這一詞彙通常指在特定事務中被授予完全決策權的委員會成員或特派代表。根據搜索結果中的相關信息,可以從以下方面綜合解讀:
詞義分解
實際應用場景
該詞常見于政治、外交或組織機構中。例如:
曆史與文獻參考
提到清代文獻中已有“委員”作為委派官員的用法(如《兒女英雄傳》),而“全權委員”可能是近代衍生詞彙,強調權限的完整性。
注意事項
需區分“全權委員”與“全權委員會”(如提到的“全權委員會”),後者指整體機構,前者則為個體角色。
若需更具體的法律或曆史案例,建議通過權威資料進一步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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