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verall supervision
complete; entirely; full; whole
【医】 pan-; pant-; panto-
face; surface; cover; directly; range; scale; side
【医】 face; facies; facio-; prosopo-; surface
supervisor; monitor; control; stand over; superintend; surveillance
intendance
【计】 monitoring; supervising
【医】 control; inspection
【经】 intendance; monitor; overseer; supervision
"全面监督"作为法律与行政管理领域的专业术语,其汉英对应概念可界定为"comprehensive supervision",指通过系统化、多层次的监管机制实现全过程覆盖的监察管理体系。该概念具有三个核心特征:
多维监管架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规定,包含党内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运作模式(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这种立体化结构突破了传统单一监管模式,形成权力制约的闭环系统。
动态过程控制
参考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标》对监管效能的定义,强调从决策立项到执行评估的全周期追踪(来源:World Bank Governance Indicators)。通过数字化监管平台实时采集数据,实现风险预警与流程修正。
责任溯源机制
根据OECD《公共部门诚信框架》,建立可追溯的责任链条,每个监管节点均需保留完整的电子档案(来源:OECD Integrity Framework)。这种设计确保监管行为可复盘、可追责。
该术语的权威英译可参照剑桥法律词典对"holistic oversight"的释义,特指整合立法规范、技术手段和公众参与的新型治理范式(来源:Cambridge Legal Dictionary)。在具体应用中需注意与"general supervision"(常规监督)的语义区分,前者强调系统集成性,后者侧重基础职能履行。
“全面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核心概念,主要指通过制度设计和实践手段,对公权力运行进行全方位、多层次、无死角的监督。其内涵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监督对象全覆盖
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监察法将监督范围从狭义“行政权”扩展到所有公权力领域,确保“监察无例外”。例如,公立医院院长、公办学校校长等非传统公务员也被纳入监督范围。
监督方式多维度
融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法律追究),强调“抓早抓小”的预防性监督。例如,通过谈话提醒、函询等方式及时纠正苗头性问题,而非仅依赖事后惩处。
监督体系协同化
形成党内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如监察委)、社会监督(如舆论监督)的协同机制。三者既各司其职,又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等方面联动,如审计发现问题后移送监察机关调查。
监督目标深层性
旨在解决党长期执政条件下的自我监督难题,通过制度化手段实现自我净化,防止权力异化。如《国家监察》纪录片指出,这是党中央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历史文化传承性
“监”字甲骨文原意为“以水为镜自省”,现代全面监督既继承传统监察文化中“自上视下”的核心理念,又赋予其法治化、体系化的新时代特征。
意义:通过编织严密的监督网络,既震慑腐败行为,又推动公职人员规范用权,最终实现政治生态的持续净化。据中央纪委统计,2024年通过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人次中,前两种预防性形态占比达75%,体现了全面监督的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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