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separate income
he; his; such; that
it
earning; gain; income
【经】 proceeds
“其它所得”作为税法术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被定义为除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明确列举项目之外的各类非经常性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74号),“其它所得”项目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相关所得需按具体所得类型分类计税。
从汉英词典释义角度,该术语对应英文表述为"other income",在牛津大学出版社《牛津汉英词典》中定义为"miscellaneous earnings not specifically categorized",指未被单独归类且具有偶发性质的收入类型。商务印书馆《新时代汉英大词典》进一步解释为"non-recurring income derived from non-regular economic activities",强调其非固定性和经营关联性弱的特征。
该术语在税务实践中曾涵盖多个特殊场景,包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历史解释,该类别收入需满足三个要件:具有经济利益流动、不属于法定的前八类所得、存在实际支付方。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的专题研究报告指出,该术语的取消实质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深化,通过更精细化的所得分类提升税法确定性。
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及权威解释,“其他所得”在不同时期的税法中有不同定义,需结合新旧政策进行说明:
在2018年修订前的税法中,“其他所得”属于第十一类应税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2019年新税法实施后:
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文件或咨询税务部门获取具体案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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