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eparate income
he; his; such; that
it
earning; gain; income
【經】 proceeds
“其它所得”作為稅法術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被定義為除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明确列舉項目之外的各類非經常性收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發布的《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74號),“其它所得”項目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取消,相關所得需按具體所得類型分類計稅。
從漢英詞典釋義角度,該術語對應英文表述為"other income",在牛津大學出版社《牛津漢英詞典》中定義為"miscellaneous earnings not specifically categorized",指未被單獨歸類且具有偶發性質的收入類型。商務印書館《新時代漢英大詞典》進一步解釋為"non-recurring income derived from non-regular economic activities",強調其非固定性和經營關聯性弱的特征。
該術語在稅務實踐中曾涵蓋多個特殊場景,包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曆史解釋,該類别收入需滿足三個要件:具有經濟利益流動、不屬于法定的前八類所得、存在實際支付方。中國政法大學財稅金融法研究所的專題研究報告指出,該術語的取消實質是稅收法定原則的深化,通過更精細化的所得分類提升稅法确定性。
根據個人所得稅相關法規及權威解釋,“其他所得”在不同時期的稅法中有不同定義,需結合新舊政策進行說明:
在2018年修訂前的稅法中,“其他所得”屬于第十一類應稅項目,需滿足以下條件:
2019年新稅法實施後:
建議參考國家稅務總局最新文件或咨詢稅務部門獲取具體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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